2012 年第 3 号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修正案旨在修改 2006 年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法,以删除所有对省级当局的提及;将先前分配给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职能分配给部长;删除所有对部门负责人的提及,并以总干事代替;规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相关公立学院有业务往来的公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的工作人员的行为;重新提供人员任命;提供过渡性安排;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 2012 年 5 月 11 日,但第 11 至 14、28(3) 和 32(b) 条除外 第 14 条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 第 11 条和第 12 条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 第 12 条与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有关; 2015 年 4 月 1 日第 13、28(3) 和 32(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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