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第 29 号卫生专业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7日
2007 年第 29 号卫生职业修正法旨在修正 1974 年卫生职业法,以修正和插入某些定义;规定解除成员职务的要求;规定主席缺席理事会会议;规定注册官和工作人员的职能;规定对姓名已从登记册中删除的成员进行调查;规定以电子方式公布登记册;规定须载于由处长发出的注册状况证明书内的详情;规定注册资格和持有未规定注册资格的人的注册;规定遵守条件作为持续专业发展的先决条件;规定专业类别和附加专业类别的注册;规定专业委员会对不专业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规定处理与正在接受治疗、诊断或姑息治疗的人死亡有关的案件;制定有关专业委员会、教育机构和设施的法规;订定有关应付费用的规则;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修改和插入某些定义;规定解除成员职务的要求;规定主席缺席理事会会议;规定注册官和工作人员的职能;规定对姓名已从登记册中删除的成员进行调查;规定以电子方式公布登记册;规定须载于由处长发出的注册状况证明书内的详情;规定注册资格和持有未规定注册资格的人的注册;规定遵守条件作为持续专业发展的先决条件;规定专业类别和附加专业类别的注册;规定专业委员会对不专业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规定处理与正在接受治疗、诊断或姑息治疗的人死亡有关的案件;制定有关专业委员会、教育机构和设施的法规;订定有关应付费用的规则;和 2018 年 8 月 1 日,第 13、15、17 至 29 和 31 至 58 条(2008 年 7 月 18 日第 31252 号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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