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税法 (1961:372)。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瑞典
发布时间:1961年
SFS 编号:1961:372 部门/当局:财政部 S6 发布:1961-04-07 废除:1995-01-01 宪法已被废除:SFS 1994:1776 修订登记:SFSR(政府办公室) 来源:完整文本(政府办公室) 内容: 过渡性规定 § 1 根据本法的规定,必须向国家缴纳特别税(汽油税),用于 a) 用于机动操作的汽油和其他机动燃料,其中至少含有 70汽油的重量百分比,来自海关关税法 (1987:1068) 第 27.10 号关税,航空汽油除外,b) 用于机动操作的甲醇(甲醇)或高级酒精,来自海关《关税法》第 29.05 号税款,c) 不属于 a) 项下的预期混合物,用于机动操作且含有甲醇或高级酒精,来自《关税法》第 38.23 号关税税款。但是,进口到该国供炼油厂用作生产汽油的原料的矿物油产品不征税。如果货物以不超过一升的特殊包装供应,则含有少量其他酒精的乙醇(乙醇)以及第一款 b) 或 c) 所述的货物也不应纳税。本法有关汽油之规定,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于依第一项应课税之一切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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