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法

报告地区:捷克
发布时间:1992年05月29日
199 年 2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法律汇编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第 51 部分 1992 年 5 月 29 日分发 价格 4.50 捷克克朗 248. 投资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 联邦机构和组织共和国机构的措施是由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宪法法院 1992 年 4 月 28 日关于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的 O B S A H 248 Z A K ON 的命令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这项法律责任公司。 C A S T P R I V I O N I N I N G 规定 1 (3) 投资基金只能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 (4) 对于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工资由商法典 1) 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偏差。本法规范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的活动、投资者保护和国家对投资公司活动及其基金投资的监督。 2 (1) 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是法人实体,其为法人实体和自然人的资金筹集资金,以用于根据本法参与业务(集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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