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空中航行(收费)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1973年12月12日
1973 年空中航行(收费)法 1973 年第 179 号 与某些空中航行设施和服务收费有关的法案。 [1973 年 12 月 12 日批准] 由澳大利亚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如下:——简称和引文。 1. (1) 本法可称为 1973 年空中航行(收费)法。 (2) 1952-1972 年空中航行(收费)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 (3) 经本法修正的主体法可称为 1952-1973 年空中航行(收费)法。开始。二、本法自1973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 3. 对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了修订,从第 (1) 款中“澳大利亚”的定义中省略了“英联邦的”一词。第一个附表,第 1 段。 1. 4. 主体法附表 1 第 1 段被废止,以下列段落代替:—— “1.根据本附表,航空公司执照持有人须就下列事项支付费用:飞机)由他操作; (b) 由他运营的外国飞机在澳大利亚境内之间进行的飞行,而不是第 5a 段所述的训练飞行。”。附表一,第 2a 和 2b 段。 5. 在主体法附表 2 第 2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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