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贸易惯例修正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1978年12月06日
贸易惯例修正案 1978 年第 206 号 1978 年有关贸易惯例的法案。由女王、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如下: 简称,1.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78 年贸易惯例修正法案。 (2) 贸易惯例1974 年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开始 2. 本法自收到御准之日起实施。解释 3. 对主体法第 4 条进行了修订—— (a) 从第 (1) 款中“副书记官长”的定义中省略“并包括被任命为法庭副书记官长的人”; (b) 从第 (1) 款中“书记官长”的定义中省略“并包括被任命为法庭书记官长的人”。除外条款 4. 对主体法第 4d 条进行了修订,省略了第 (2) 款并代之以以下小节: “(2) 就第(1) 当且仅当第一个提及的人或与该人有关的法人团体是或可能是,或者,如果不是为了提供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或任何提议的合同、安排或谅解,将或可能会与另一人或与另一人有关的法人团体就供应或获取全部或任何货物或合同、安排或谅解或拟议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服务。”。第 5 条的附加实施。对主体法第 6 条进行了修订—— (a) 在第 (2) 款 (b) 段的“46”之后插入“53b”; (b) 通过从第 (2) 款 (c) 段中省略“被明确规定限于所订立的合同——”并代之以“以及该部分第 2a 部分中对货物供应的任何提述,被明文规定限于订立的合约或货品的供应,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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