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支付系统(法规)法案 - 根据第 25 条对某些有保证的储值持有人的豁免通知

相关行业:立法文书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Payment Systems (Regulation) Act 1998 根据第 25 条对某些储值担保持有人的豁免通知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根据 1998 年支付系统(法规)法案(“Act”)第 25 条给予豁免授予以下类别的公司,即使该公司不是授权的存款机构(在《银行法》的含义内1959),并且根据该法案第 23 条没有涵盖这些设施的权力,其中: (a) 公司类别由公司组成: (i) 其对第 ( b) 由以下机构担保: (A) 授权的存款机构(根据 1959 年银行法); (B)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ii) 不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APRA”) 根据 1966 年银行条例第 3 条作出决定的购买支付设施的提供者; (b) 融资类别由以下融资构成: (i) 不属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根据 2004 年 3 月 10 日法案第 9(3) 条发布的豁免范围; (ii) APRA 未根据 1966 年银行条例第 3 条作出决定。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否则本文中使用的词语与法案中的含义相同。签署 1J Macfarlane 行长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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