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记录表

相关行业:应呈报文书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1992 年广播服务法批准记录形式 就 1992 年广播服务法附表 2 的第 5(2) 款而言,ACMA 批准以下形式的记录,以记录与政治主题或时事有关的事项,作为新闻、地址、声明、评论或讨论形式的事项: 1. 关于电台广播的事项——广播公司必须安排以数字记录的形式制作记录实际广播的声音; 2. 关于电视广播的事项——广播公司必须安排以实际广播的图像和声音的数字记录的形式进行记录。数字记录必须采用以下形式: (a) ACMA 可以使用以下任一形式提供副本: i.电子邮件的附件; ii.在便携式存储设备上; iii.在外部硬盘驱动器上,或 iv。通过安全的文件传输应用程序; (b) 记录的任何音频或视频部分是可听的或可视的(视情况而定)。 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 执行经理签名 _____Rochelle Zurnamer_____ 姓名(请打印) 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_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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