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编号 CASA 17/21 I,WARREN CRAIG MARTIN,监管监督执行经理,CASA 的代表,根据 1988 年民航法第 23 条和 1998 年民航安全条例第 11.056 条制造此仪器。 [签署 C. Martin] Craig Martin 监管监督执行经理 2021 年 3 月 29 日 CASA 17/21 — 危险品(商业航班上的执法设备)许可 2021 1 名称 本工具是 CASA 17/21 — 危险品(商业航班上的执法设备)许可2021. 2 期限 本文书: (a) 从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 (b) 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废除。 3 定义 注 在本文中,某些术语和表达与 1988 年民航法和条例中的含义相同。其中包括:AOC、澳大利亚领土、CASA、托运行李和登记。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和技术指导等术语具有 CASR 法规 92.010 规定的含义。后跟 4 位数字的 UN 一词具有 CASR 第 92.170 条规定的含义。在本文中:就相关澳大利亚飞机而言,负责人是指飞机的所有人、运营商、租用人和飞行员。危险品具有 1988 年民航法(法案)第 23 条赋予的含义。 LEA 官员是指以下任何人: (a) 国防军成员,如 1903 年国防法案所定义,在其履行职责期间被授权携带允许的危险品; (b) 1914 年《犯罪法》第 3 条中定义为“执法人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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