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9-1997 法案修改专业资格法第 3 和 4 节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通过关于修改职业资格法第 3 和第 4 条的法律 根据议会的决定,职业资格法 (306/1994) 第 3 和 4 条第 2 小节于 1994 年 4 月 29 日通过进行了修订,并在第 4 节中添加了新的第 6 小节,如下所示: § 3 学位标准 学位标准由教育委员会确认。学位标准由法令更详细地规定。 § 4 学位组织 教育委员会决定考试委员会的分支和领域。就其职责范围而言,委员会可以是全国性的或区域性的。学位必须与商业和工作生活合作进行规划和组织。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在本法施行前,可以采取必要的实施本法的措施。 HE 53/1997 SiVM 11/1997 EV 104/1997 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 共和国总统 MARTTI AHTISAARI 教育部长 Olli-Pekka Heino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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