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的合并版本:2015 年 2 月 2 日的大公国条例,规定了卢森堡独立视听机构征收的税款金额和条件

相关行业:合并法案
报告地区:卢森堡
发布时间:2021年
查看修改器列表 查看修改信息 合并文本 合并包括将连续的修改整合到一个法律行为中,其目的是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并使其更易于使用。此合并文本仅具有文献价值。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法律价值。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的合并版本:2015 年 2 月 2 日的大公国条例规定了卢森堡独立视听当局在监测视听媒体服务和声音方面征收的税款金额和条款。艺术。第一个。任何在卢森堡设立的视听或声音媒体服务提供商,其服务受卢森堡独立视听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监管,每年需一次性缴纳最高 2,000 元的税款(两千)欧元。对于根据 1991 年 7 月 27 日修订的电子媒体法第 23 条之二、第 23 条、第 23 条之四和第 23 条之五通知的每项视听媒体服务或已获得特许或许可的每项视听或声音媒体服务,应缴纳税款。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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