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修改器列表 查看修改信息 合并文本 合并包括将连续的修改整合到一个法律行为中,其目的是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并使其更易于使用。此合并文本仅具有文献价值。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法律价值。适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的合并版本:2004 年 12 月 21 日法律批准比利时王国、荷兰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之间关于跨境警察干预的条约,6 月 8 日在卢森堡签署, 2004. 艺术。第一个。特此批准比利时王国、荷兰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 2004 年 6 月 8 日在卢森堡签署的《关于跨境警察干预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艺术。 2. 下列条约条款所指的主管当局是: - 在第 4 条所指的范围内,负责警察的部长,除非在最轻微的延误可能对居民造成危险或损害的情况下,其中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当局是大公国警察局局长,或者在有障碍的情况下,是副局长之一,否则是有关地区的局长,否则是负责该装置的高级警官成员维持秩序; - 在第 7 条和第 9 条的含义内,有警察署名的部长,或者在有障碍的情况下,大公国警察局局长,或者副局长之一,或者地区总监有关,否则为负责维持秩序的高级警务人员; - 第 20 条所指的大公国警察局局长,或在有障碍的情况下,是一名副局长,或者是管理总局某个部门的警察高级行政人员的成员警察的; - 第 29 条和第 33 条所指的负责维持秩序的高级警官成员; - 在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含义内,大公国警察局局长,或在有障碍的情况下,副局长之一,否则为有关地区的局长,否则为高级警察成员负责执法系统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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