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综合版本:1994 年 11 月 4 日大公国条例,关于工人在工作中使用设备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

相关行业:合并法案
报告地区:卢森堡
发布时间:2021年
查看修改器列表 查看修改信息 合并文本 合并包括将连续的修改整合到一个法律行为中,其目的是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并使其更易于使用。此合并文本仅具有文献价值。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法律价值。适用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综合版本:1994 年 11 月 4 日的大公国法规,关于工人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第 I 节 — 一般规定 第 II 节 — 雇主的义务 第 I 节 一般规定 第 1 条 目的 本条例规定了工人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第 2 条 定义 1. 就本条例而言,个人防护设备是指任何旨在由工人穿戴或持有的设备,以保护其免受可能威胁其工作安全或健康的一种或多种风险,以及用于此目的的任何补充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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