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9 日适用的合并版: 2005 年 12 月 9 日法律确定在行政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某些公务员的任命条件和程序

相关行业:合并法案
报告地区:卢森堡
发布时间:2018年
查看修改器列表 查看修改信息 合并文本 合并包括将连续的修改整合到一个法律行为中,其目的是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并使其更易于使用。此合并文本仅具有文献价值。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法律价值。适用于 2018 年 9 月 1 日的合并版本:2005 年 12 月 9 日法律,确定了在国家行政部门和服务部门担任管理职位的某些公务员的任命条款和条件。第 2 章——修订条款 第 3 章——过渡条款和生效 第 3 条。第一个。国家行政和服务部门行政职位的任命可连任七年,但不影响规定定期任用连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影响与退休年龄有关的法律规定。本法所称管理职能是指以下职能: -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 主席,但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主席的职能除外, - 主任、副主任或副主任, - 总署长或第一政府顾问, - 全权部长, - 参谋长、副参谋长或军事中心指挥官, - 第一社会保障监察员或高级管理顾问, - 专员、政府专员或副政府专员, - 将军秘书和 - 总检查员或副总检查员, - 公共部门医疗服务管理局首席医疗官司, - 第一使馆参赞 - 常驻欧盟代表 - 国家保护高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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