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 2004 年 6 月 28 日的合并版本: 2001 年 12 月 20 日的大公条例,确定了 6 号法律第 23 条所述为国家服务的合作代理人的津贴制度

相关行业:合并法案
报告地区:卢森堡
发布时间:2004年
查看修改器列表 查看修改信息 合并文本 合并包括将连续的修改整合到一个法律行为中,其目的是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并使其更易于使用。此合并文本仅具有文献价值。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没有法律价值。适用于 2004 年 6 月 28 日的综合版本: 2001 年 12 月 20 日大公国条例确定了 1996 年 1 月 6 日关于合作发展的法律第 23 条中提到的为国家服务的合作代理人的津贴制度。艺术。第一个。为国家服务的合作机构被认为是 1996 年 1 月 6 日关于发展合作的法律第 23 条所指的合作机构,他们合作执行一项计划或发展项目,以造福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国家,其实施由卢森堡政府负责。艺术。 2. 为国家服务的合作代理人的津贴是根据 2000 年 7 月 28 日关于建立国家行政和服务部门雇员津贴制度的大公国条例的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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