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2005 年环境评估(苏格兰)法案 2005 asp 15 苏格兰议会关于该法案的法案于 2005 年 11 月 9 日获得议会通过,并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获得皇家批准某些计划和计划的环境影响,包括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42EC 相关的计划和计划;并用于连接目的。第 1S 部分计划和方案的环境评估 1 环境评估的要求 (1) 负责机构应 (a) 在准备合格的计划或方案期间,确保对计划或方案进行环境评估; (b) (i) 如果计划或项目群将提交给立法程序以供通过,则在提交之前这样做;或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其通过之前。 (2) 在本法中,环境评估是 (a) 准备环境报告; (b) 进行磋商; (c) 根据本法第 2 部分,在决策中考虑环境报告和协商结果。开始信息 I1S。 1 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由 S.S.I. 生效200619,艺术。 2 2 责任机关S (1) 在本法中,责任机关是指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团体或公职人员。 (2) 与特定计划或方案有关的负责机构是由其或代表其编制该计划或方案的机构。 (3) 如果不止一个机构负责一项计划或项目(或其中的一部分),则负责机构应为 (a) 这些机构之间协议确定的机构; (b)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由苏格兰部长确定的权力。...
2005 年环境评估(苏格兰)法pdf预览版2005 年环境评估(苏格兰)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