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慈善法(北爱尔兰)2013 2013 第 3 章 修改慈善法(北爱尔兰)2008 的法案;将社会发展部的某些职能移交给北爱尔兰慈善委员会;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3 年 1 月 18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 2008 年法案 N.I. 修正案。公共利益要求N.I. 1(1) 对于 2008 年法案第 3 条(公益测试),以下第 3 条公益要求 (1) 在本法案中,公益要求是指第 2(1)(b) 条中的要求)如属慈善目的,第2(2)条所指的目的必须是为公众利益。 (2) 在确定是否符合第 2(2) 条中的任何目的的公共利益要求时,不得假定特定描述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3) 在本法中,任何提及公共利益的地方都是指公共利益,因为该术语是为了与北爱尔兰慈善机构有关的法律的目的而理解的。 (4) 第 (3) 款受第 (2) 款约束。 (2) 本条应被视为始终有效。混合用途礼品N.I. 2 在 2008 年法案(塞浦路斯计划)第 29 条之后,应插入以下第 29A 条用于混合目的的礼物 (1) 本条适用于出于如此描述的目的而给予的财产,与礼物的条款一致,该财产可以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但同样可以全部或部分用于非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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