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2011 年 2011 年废物和受污染土地(修订)法(北爱尔兰)第 5 章 修订 1997 年废物和受污染土地(北爱尔兰)令和 1998 年生产者责任义务(北爱尔兰)令的法案。 2011 年 2 月 10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由女王陛下同意如下对第 4N.I. 条下的罪行的定额罚款通知。 1 在 1997 年命令第 4 条之后插入对第 4 条下的罪行的定额罚款通知 4A(1) 如果授权官员在任何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了第 4 条下的罪行,则本条适用。 (2)获授权人员可向该人发出通知,让他有机会通过向执法当局缴付定额罚款,以履行该罪行的定罪责任。 (3) 如果某人根据本条收到关于某项罪行的通知 (a) 在通知日期后的 14 天期限届满之前,不得针对该罪行提起诉讼; (b) 如他在该期限届满前缴付定额罚款,则不得被判犯该罪行。 (4) 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必须提供被指称构成犯罪的情况的细节,这是提供有关犯罪的合理信息所必需的。 (5) 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还必须说明 (a) 根据第 (3) 款,不对犯罪提起诉讼的期限; (b) 定额罚款的数额; (c) 可支付定额罚款的人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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