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老金监管法庭(职能转移)法(北爱尔兰) 2010 2010 第 4 章 养老金监管法庭职能移交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0 年 2 月 12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 养老金监管法庭 N.I. 的职能转移1 养老金监管法庭的职能移交给一级法庭和上级法庭,具体案件中由哪一方行使职能的问题由《法庭程序规则》或根据《法庭程序规则》确定。作出辅助规定等的权力2(1) 商务部可通过命令制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附带、补充、相应、过渡或保留条款,以实现本法案或其任何条款的目的、结果或全面实施,或与本法任何规定的生效有关。 (2)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可以修改、废除或修改任何法律规定。 (3) 根据本条 (a) 的命令必须在作出后提交议会; (b) 在命令中指定的日期生效,但(在不影响根据该命令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或作出新命令的情况下)在六个月的期限届满时停止生效从该日期起,除非该命令在该期限届满前的某个时间得到大会决议的批准。后果性、过渡性和保留性条款等。 3(1) 附表 1(作出轻微和相应的修订)具有效力。 (2) 附表 2(包含过渡性和保留条文)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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