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英国国籍法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4年03月25日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64 1964 CHAPTER 22 促进恢复或放弃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公民身份的法案。 1964 年 3 月 25 日,由女王陛下颁布,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并由上议院授权,如下 1 恢复公民身份。 (1) 因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作出的放弃声明而不再是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公民的人,有权根据本条登记为英国公民。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在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时,如果他具有完全能力并且使国务大臣信纳 (a) 在他作出声明时他已经或将要成为上述国家的公民在主体法第 1 条第 3 款中,如果没有声明,他不能保持或成为这样的公民,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除非他作出声明,否则他将被剥夺该国的公民身份; (b) 他与联合王国和殖民地或保护国或受保护州有符合条件的联系,或者,如果是女性,他已与已经或将(如果生活)有这种联系的人结婚;并且国务卿可以如此登记任何有权获得这种联系的人,如果他有这种联系。 (2) 如果一个人、他的父亲或他父亲的父亲 (a) 出生在联合王国或殖民地,则他与联合王国和殖民地有合格的联系; (b) 是或曾经是在英国和殖民地归化的人;或(c) 已登记为英国及殖民地公民;或或 (d) 因兼并属于殖民地的任何领土而成为英国臣民。 (3) 一个人与保护国或受保护国有符合条件的联系,如果 (a) 他出生在那里; (b) 他的父亲或他父亲的父亲出生在那里,并且是或在任何时候都是英国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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