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伦敦交通法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2008 年伦敦交通法 2008 第一章 赋予伦敦交通进一步权力的法案;并用于相关目的。 2008 年 5 月 22 日 鉴于 (​​1) 伦敦交通局的权力应按照本法的规定扩大和修订 (2) 就交通局制定的道路使用者收费计划作出进一步规定是有利的伦敦 (3) 宜就伦敦出租车和私人租用车辆作出进一步规定 (4) 宜宜规定,就某些与伦敦出租车有关的罪行送达定额罚款通知书 (5)权宜之计,对伦敦的罚款作出进一步规定 (6) 伦敦交通局应在反社会行为命令方面拥有进一步的权力,以保护由或根据与伦敦交通局的安排 (7) 宜就 GLA 道路和街道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8) 宜于伦敦交通局(9) 伦敦交通局应有权获得土地 (10) 应颁布本法中的其他规定 (11) 本法的目的未经议会授权不得实施该法案 (12) 关于推动该法案的法案,伦敦交通局已遵守 1999 年大伦敦当局法案 (c. 29) 因此,请陛下在本届议会上,由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并在其建议和同意下,由女王陛下颁布和颁布,并由其授权,如下第 1 部分初步 1 引用和启动 (1) 本法可被引用为 2008 年伦敦交通法,除第 17 至 21 条和附表 1 和 2(固定处罚)外;第 23 条(伦敦 PHV 司机徽章的制作);第 24 条(返还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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