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莱斯特市议会法案

相关行业:英国地方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1日
莱斯特市议会法案 2006 2006 第二章 赋予莱斯特市议会权力的法案,以更好地控制莱斯特市的街头交易。 2006 年 7 月 11 日 鉴于 (​​1) 莱斯特市(以下简称市)是由莱斯特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地区 (2) 可行使与该市街头交易有关的某些权力由理事会根据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案(c. 30),为了更好地执行,修改该法案以适用于莱斯特并补充这些权力是权宜之计(3)无法实现本法案的目标未经议会授权 (4) 关于促进本法案的法案,已遵守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 (c. 70) 第 239 条的要求,因此请陛下颁布该法案,并由女王陛下,经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并由上议院授权颁布,如下1 引文 本法可称为 2006 年莱斯特市议会法。 2 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1982 年法指 1982 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授权官员是指由理事会书面授权为本法案的目的行事的理事会官员;警长是指莱斯特郡警察部队的警长;城市指莱斯特市;理事会指莱斯特市议会;设备指用于街头交易目的的设备;适当官员的含义与 1972 年地方政府法第 270(3) 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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