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士法定文书 2016 年第405 (Re. 125) 2016 年威尔士语言标准条例(第 4 号) 2016 年 3 月 15 日生效 2016 年 3 月 22 日 威尔士部长行使第 26、27、39 和 150(5) 条赋予他们的权力威尔士语言(威尔士)措施 2011(1),并根据该措施第 150(2) 节获得威尔士国民议会的批准,制定以下法规命名、开始、适用和解释 1.( 1) 名称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威尔士标准法规(第 4 号)。 (2) 这些法规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生效。 (3) 这些法规适用于威尔士。 (4) 在本条例中,工作人员是指机构的雇员或为机构工作的个人,但不是由威尔士部长、一位皇家大臣或县议会任命为机构的人或 威尔士郡自治市议会 (2)(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解释);团体指附表6所列的人;个人是指公众的成员。 (5) 在本条例中 (a) 提及由机构开展的任何活动或由机构提供的任何服务,应理解为包括提及代表该机构开展的活动,或由第三方代表该机构提供的服务,由该机构的第三方根据该机构的第三方之间作出的安排提供; (b) 因此,除非合规通知有相反规定,否则第三方将未能遵守与其安排进行的活动或安排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标准如果该活动或该服务未按照标准进行或提供,则为一方。...
威尔士语标准条例(第 4 号)2016pdf预览版威尔士语标准条例(第 4 号)201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