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养殖动物福利(苏格兰)条例

相关行业:苏格兰法定文书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15日
苏格兰 2000 年第 442 号法令 防止虐待动物 2000 年养殖动物福利(苏格兰)条例 2000 年 12 月 14 日制定 200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苏格兰部长行使《农业》第 2 条(杂项规定)赋予的权力) 1968(1) 号法令,并根据该法令第 2(1) 条,在与他们认为代表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相关利益的人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其草案已,根据该法第 2(3) 条,已提交并由苏格兰议会决议批准。 引文、开始和范围 1.(1) 本条例可引称为《农场动物福利(苏格兰)条例》 2000 年,并于其制定之日的次日生效。 (2) 本条例仅适用于苏格兰。解释与适用 2.(1)本条例中的动物是指为生产食物、羊毛、皮毛或其他养殖目的而饲养或饲养的任何动物(包括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授权人是指苏格兰部长根据 1968 年农业(杂项规定)法第 6 条授权的任何人(2);电池笼是指用于在电池系统中放置母鸡的封闭空间;电池系统是指按排或排或排和排排列的电池笼;小牛是指六个月以下的牛类动物;饲养员是指永久或临时负责或负责管理动物的任何人;蛋鸡是指为产蛋而饲养的鸡鸡种的成年母鸡;猪是指任何年龄的猪种动物,为繁殖或育肥而饲养;法定福利法典是指当时由苏格兰部长根据 1968 年农业(杂项规定)法第 3 条颁布的法典(3); 9622EEC(4) 号指令第 1(2)(c) 条中关于禁止在畜牧业中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促甲状腺功能的物质和β受体激动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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