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禽流感(动物园预防措施)(威尔士)条例

相关行业:威尔士法定文书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5年
威尔士法定文书 2005 年第 2984 号 (W.218) ANIMALS, WALES , 是为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 (1) 第 2(2) 条关于欧洲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 (2) 的目的而指定的。威尔士国民议会行使该部分授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标题、开始和适用 1. 本条例的标题是 2005 年禽流感(动物园预防措施)(威尔士)条例;它们适用于威尔士,并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 1720 生效。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该法案是指 1981 年动物卫生法案 (3);议会秘书是指根据 1998 年威尔士政府法第 53(2) 条任命的负责环境、规划和乡村的议会秘书(4);禽流感是指由 H5 或 H7 亚型的任何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或其他圈养鸟类的感染,或六周龄鸡的静脉内致病指数大于 1.2;委员会决定是指委员会决定 2005744EC,规定了在成员国动物园饲养的易感鸟类中预防由 H5N1 亚型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要求(5);检查员是指由地方当局为本条例的目的或根据该法案任命的检查员;地方当局是指与该地区有关的县议会或县自治市镇议会;国民议会是指国泰公园威尔士国民议会,加的夫 CF10 3NQ;其他圈养鸟类是指除家禽外圈养的任何鸟类,包括为表演、比赛、展览和比赛而饲养的鸟类(如观赏鸟类和赛鸽);家禽是指所有饲养或圈养的鸟类,用于生产肉类或蛋类以供消费、生产其他商业产品、补充野味供应或用于任何育种计划的目的,以生产这些类别的鸟类;易感鸟类是指可能对禽流感易感且不用于生产动物产品的任何鸟类;兽医检查员是指由议会秘书根据或为本条例的目的或由国民议会或议会秘书根据该法案任命的检查员;动物园是指 (i) 除马戏团和宠物店外,每年 7 天或更长时间将野生动物供公众展示的常设机构; (ii) 经批准的机构、研究所或中心,如理事会指令 9265EC 第 2(1) 条 (c) 点所定义,规定了动物、精液、卵子和胚胎的贸易和进口的动物健康要求不受指令 90425EEC(6) 附件 A(I) 中提及的特定共同体规则中规定的动物健康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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