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流离失所的警察总长(补偿)条例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6年
流离失所的警察局长(赔偿) (3) 流离失所的警察局长(赔偿) 1946 年流离失所的警察局长(赔偿)条例,日期为 1946 年 11 月 26 日,由国务卿根据 1946 年《警察法》第二节制定 (9 10 GEO. 6. c. 46)。 1946 年第 1988 号 根据 1946 年警察法第 11 条赋予我的权力,我特此制定以下规定警员,如果他死亡,他的妻子、子女和受抚养亲属有权获得该人根据 1921 年《警察养老金法》(以下在本条例中提到如 1921 年法案),如果在退休时,流离失所的警察局长已经从他当时服务的部队中退休,并有医疗证明表明他因精神不健全或永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除在执行职责时受到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并且 1921 年法案,除本条例中包含的例外和修改外,应具有以下效力:相应地。 2. 就 1921 年法令的下列规定而言,即第 2 条第 (1) 款 (b) 段、第 3 条 (a) 段、附表中的第 2 级附表 1 及该附表第 6、8 和 11 段,应在核准服务期间增加以下三个期间中最短的一个,即 (i) 十年,(ii)退休时间和被撤职的警察局长,如果他在退休前继续在他所服务的部队中服役,完成三十年的批准服务的日期,以及(iii)之间的时期退休时间和被取代的警察局长,如果他活得这么久,他将达到强制退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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