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地方政府条例(威尔士)法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W 地方政府条例(威尔士)法案 2012 2012 anaw 2 威尔士国民议会法案,规定县议会、县自治市议会、社区议会和其他公共机构制定条例的权力;制定章程的程序;执行细则;并用于连接目的。 2012 年 11 月 29 日 经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并得到女王陛下的同意,制定如下威尔士部长; (b) 允许通过定额罚款通知强制执行某些条例; (c) 要求制定细则的当局考虑威尔士部长就程序提供的任何指导; (d) 为威尔士重申制定章程的一般权力。开始信息 I1S。 1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生效,由 S.I. 20151025,艺术。 2(a) 制定章程的权力EW 2 良好统治和政府以及制止滋扰的章程 EW (1) 威尔士县或县自治市议会可以制定 (a) 为整个或任何部分的良好统治和政府制定章程其面积; (b) 防止和制止其区域内的滋扰。 (2) 但章程不得规定 (a) 由议会法案、议会措施或议会法案作出的规定; (b) 由从属立法(即通过法定文书制定的立法)制定或可以制定。开始信息 I2S。 2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由 S.I.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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