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理由决定权(修订)(欧盟退出)条例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8年
根据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附表 7 第 1(1) 段提交议会的条例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2018 年第 XXX 号法定文书草案 退出欧盟健康与安全 环境保护 2018 年正当决定权(修正案)(欧盟退出)条例 根据条例 1 生效 国务大臣行使权力制定本条例由《2018 年欧盟(退出)法》(1)第 8(1)条授予。根据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案附表 7 第 1(1) 段,该文书的草案已提交议会各议院并通过决议批准。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8 年《理由决定权(修订)(欧盟退出)条例》,并于退出日生效。解释 2. 在本法规中,2013 年指令是指 2013 年 12 月 5 日的理事会指令 201359Euratom,该指令规定了防止电离辐射暴露所产生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废除了指令 89618Euratom、90641Euratom、9629Euratom、9743Euratom 和 2003122Euratom(2);实践类别或类型与 2013 年指令第 19(1) 条中的含义相同;健康损害具有 2013 年指令第 4(39) 条赋予的含义;证明条例是指涉及电离辐射条例 2004(3) 的实践证明;就某一类别或类型的做法而言是合理的,是指从该类别或类型的做法中产生的个人或社会利益超过其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证明机构具有《证明条例》第 6 条赋予的含义;次要正当理由决定是指就正当理由条例 (a) 而言确定某一类别或类型的做法不再正当的决定; (b) 引入或更改与某一类别或类型实践的正当性有关的条件;积极的正当理由决定是指为《正当理由条例》的目的确定某一类别或类型的做法是正当的,而以前没有正当理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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