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9 年储蓄网关账户法第 28(5) 条提交下议院的条例草案,供下议院通过决议批准。 2009 年法定文书草案第 2 号所得税储蓄网关账户(第 2 号)条例 2009 年根据条例 1 生效 根据第 28(5) 条,该文书草案已提交下议院2009(1) 年储蓄网关账户法案,并由该议院决议批准。因此,财政部在行使《2009 年储蓄网关账户法》第 14、24(4) 和 28(1) 和 (2) 条所赋予的权力时制定了以下条例。 2009年储蓄网关账户(第2号)条例将于指定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条例中,除条例 5(1)(d) 和 (e) 和 6 外,指储蓄网关账户;该法案是指 2009 年储蓄网关账户法案;就本法第 8 条而言,指定日期指根据本法第 31 条指定的日期;建房互助协会红利不包括与股份有关的任何红利、资金分配或权利授予 (i) 与建房互助协会的合并、业务转让或业务转让有关,以及 (ii) 第 96 或 100 条所述1986(2) 年建筑协会法的规定,根据建筑协会奖金计划支付的款项应据此解释;由建房互助会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的第 3 条中的利息包括由该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的以及就该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持有的股票账户支付的股息(并且股息包括任何分配,无论是否被描述为股息);主要法规是指 2009(3) 年储蓄网关账户法规;主体条例中定义的其他表达方式与它们在这些定义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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