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3 年《刑事司法法》第 330(5)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两院通过决议批准。 2008 年法定文书草案第 2008 号监狱,英格兰和威尔士 2008 年提前遣返定期囚犯(资格期限修订)令 2008 年 4 月 7 日生效 本命令是在行使第 260(6)(a) 条赋予的权力时作出的) 的《2003 年刑事司法法》(1)。根据该法第 330(5)(a) 节,该文书的草案已提交议会,并由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因此,国务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8 年定期囚犯提前遣返(资格期限修正)令,并将于 2008 年 4 月 7 日生效。 刑事司法修正案2003 年法 2. 在 2003 年刑事司法法第 260(1) 条中,用 135 代替 270。 由国务大臣授权签署 国务大臣 解释性说明 (本说明不属于命令的一部分) 根据第根据 2003 年《刑事司法法》第 260 条,国务卿可以将根据该法第 259 条可被遣返的定期囚犯从监狱中移出,然后国务卿才被要求释放该囚犯的执照。仅出于将囚犯从英国驱逐出境的目的,才可以将囚犯从监狱中驱逐出境。本命令修订第 260(1) 条,以提及 270 天取代现有提及的 13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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