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公共游行(北爱尔兰)法(行为守则)令 1999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9年07月31日
根据 1998 年公共游行(北爱尔兰)法第 16(4)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9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北爱尔兰公众游行(北爱尔兰)法案 1998 年(行为守则)法令 1999 年制定 1999 年 1999 年 7 月 31 日生效 鉴于 (​​1) 根据公众游行第 3 条第 2(a) 款(北爱尔兰)1998 年法案(1)(1998 年法案)北爱尔兰游行委员会(委员会)必须不断审查根据该部分发布的行为守则,为组织公众游行或抗议会议的人提供指导,以及规管组织或参加该游行或集会的人的行为; (2) 根据该条第 (2)(b) 款,委员会可不时修改行为准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发布经修订的行为准则; (3) 根据《1998 年法案》附表 2 第 5 段,委员会准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行为准则草案,考虑了向其提出的关于草案的陈述,并相应地修改了草案; (4) 根据 1998 年法案附表 2 的第 6 和 7 段,委员会已将修订后的行为准则草案发送给国务卿,国务卿已将草案提交给议会各院 1. 这该命令可被称为 1998 年公共游行(北爱尔兰)法(1999 年行为准则)命令,并将于 1999 年 7 月 3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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