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慈善(艺术与科学馆公司)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9年
根据 1993 年慈善法第 17(2) 条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根据 1946 年《法定文书法》第 6(1) 条的规定,草案的有效期为 40 天,在此期间,议会两院均可决定不作出该命令。 1999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CHARITIES Charities (Corporation of the Hall of Arts and Sciences) Order 1999 Made 1999 生效 1999 鉴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慈善事务专员根据 1993 年慈善法第 17(1) 条( 1) 解决了本命令附录中列出的计划,以使其根据该节生效并且鉴于该计划不改变议会任何公共一般法案中包含或根据该法案生效的任何法定条款,并且鉴于本命令草案已提交议会,1946 年第 2 款《法定文书法》第 6 条第 1 款所述的 40 天期限已届满,议会两院均未在该期限内决定不立即颁布该命令因此,根据 1993 年慈善法第 17(2) 条,国务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引称为慈善机构(艺术与科学馆公司) 1999 年命令,并于其颁布之日后的第十四天生效。 2. 本命令附录中规定的计划应有效。英国内政部首席秘书之一 1999 年附录 修改位于大伦敦的艺术与科学馆公司的慈善机构的规定而该慈善机构被称为艺术与科学馆公司 ( (1) 1866 年 4 月 8 日的皇家宪章和 1887 年 10 月 25 日和 1928 年 12 月 7 日的补充宪章(宪章); (2) 1876 年至 1966 年皇家阿尔伯特音乐厅法案(法案)(3); (3) 1965 年大英博物馆(过渡性规定)令 鉴于公司的受托人认为他们不再能够以章程和法案所设想的方式促进公司的目的,而鉴于公司的受托人公司已代表公司向慈善事务专员申请一项管理该计划的计划,而慈善专员认为应该设立一个计划来管理该公司,但该计划有必要制定除了《1993 年慈善法》第 17 条外,这些规定超出了他们可行使的权力,而根据 1993 年《慈善法》第 20 条,慈善事务专员已就该计划发出公告,但未收到任何申述。因此,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专员(专员)在追求根据 1993 年慈善法第 17(1) 条,特此解决以下计划计划规定不再生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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