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双重课税宽免(空运)(香港)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8年
根据 1988 年《收入和公司税法》第 788(10) 条,理事会命令草案已提交下议院,要求该议院向女王陛下发表讲话,祈求该命令的颁布。 1998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INCOME TAX 1998 年双重征税宽免(航空运输)(香港)令 1998 年在法院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在法庭上发表根据 1988 年(1)所得税和公司税法第 788(10)条的规定,在下议院面前,并且下议院已向女王陛下提交了一份地址,祈祷可以在条款中作出命令因此,现在,女王陛下在行使该法案第 788 条赋予她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她的所有其他权力时,很高兴得到枢密院的建议,作出如下命令,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8 年双重征税宽免(航空运输)(香港)令。 2. 兹宣布 (a) 本条规定的安排本命令附表所列明的已与e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旨在就所得税和公司税以及香港法律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项提供双重征税减免; (b) 这些安排应生效是合宜的。枢密院书记员 第 14(2) 条双重课税减免 (1) 本条适用的现行税项特别是 (a)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利得税(以下简称作为香港税); (b) 就英国而言, (i) 所得税; (ii) 公司税; (以下简称英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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