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教育(学生报告)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1日
北爱尔兰法定规则 2009 年第 231 号教育 2009 年教育(学生报告)条例(北爱尔兰) 2009 年 6 月 12 日制定 2009 年 10 月 1 日生效 教育部行使第 24(1) 条赋予的权力(3) 和 (5) 和 43(5) 教育(北爱尔兰)令 2006(1),并在按照该命令第 24(4) 条的要求进行咨询后,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 2009 年教育(学生报告)条例(北爱尔兰),并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与儿童或青少年有关的父母包括任何 (a)不是他的父母,但对他有父母责任; (b) 照顾他的人; 2006 年法令是指 2006 年教育(北爱尔兰)法令;六年级是指在关键阶段 4 结束后立即开始的全日制中等教育时期;成绩总结性记录是指第 9 条规定的信息。 撤销 3. 教育(学生记录和报告)(过渡)条例(北爱尔兰)2007(2) 的第 5 至 8 条被撤销。适用范围 4.(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资助学校。 (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托儿所,未达到义务教育年龄下限的小学、特殊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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