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 工业培训第 177 号 1981 年第 177 号工业培训 1981 年工业培训税(食品和饮料行业)令(北爱尔兰) 1981 年 6 月 4 日开始实施。1981 年 7 月 13 日 人力服务部 (a) 行使1964 年工业培训法(北爱尔兰)第 4 条(b)赋予的权力,现在赋予它(c)和所有其他为此授权的权力,并在批准食品和饮料行业培训提交的提案后对食品和饮料行业的雇主征收进一步税款的委员会,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生效和解释 1.(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工业培训征费(食品和饮料行业)令》(北爱尔兰)1981 年,并将于 1981 年 7 月 13 日开始运作。 (2) 在本命令中,上诉法庭是指根据 1964 年工业培训法(北爱尔兰)第 13 条设立的工业法庭;评估指雇主对征款的评估;委员会是指根据 1969 年(北爱尔兰)工业培训(食品和饮料委员会)令(d)成立的食品和饮料行业培训委员会;商业是指任何工业或商业活动;酬金是指根据附表 E 应课税的所有酬金(退休金除外),属于根据该附表可扣除税款的酬金,而不论税款实际上是否可从任何特定付款中扣除;雇主是指在第十二个征税期的任何时间担任食品和饮料行业的雇主的人,但不包括在第十二个税基内支付或应付给所有受雇人员的薪酬总额的人期间少于 47,500 或在两个或多个餐饮场所的情况下,所有此类场所的所有雇员的薪酬总和少于 47,500;食品和饮料企业是指在第 12 个基准期内在北爱尔兰完全或主要从事食品和饮料行业总共 27 周或更长时间的企业,或者是在第 12 个基准期开始开展业务的企业,从营业开始之日起至营业最后一天结束的上述期间部分的周数的一半以上的总周数; (a) 以前的部见 197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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