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商业租赁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4年12月17日
你。 Business Tenancies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4 F1 F21964 CHAPTER 36 一项法案,通过使某些租户在某些情况下或在某些情况下获得新的租约以获得补偿,为商业、专业或某些其他目的占用房屋的某些租户提供使用权保障;就该等处所的某些改善作出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64 年 12 月 17 日 F1Functions 转换,1982 年 NI 6 F2Rep。 with Saving, 1996 NI 5 PART IN.I. 对商业、专业和某些其他租户的使用权保障 N.I. 第 I 部分适用的租赁 1 本部分适用的租赁。 (1) 在不违反本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本部分适用于任何租赁,其中租赁中包含的财产是或包括由承租人占用并为承租人经营的业务而占用的处所,或用于这些和其他目的。 (2) 在本部分中,表达业务包括 (a) 行业、专业或就业; (b) 由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进行的任何活动;不论是否为盈利或报酬而进行;但该处所不应因为其占用人从事分租该处所或该处所部分的业务而被视为为商业目的而被占用,不论是否提供与该等分租有关的任何服务. (3) 在本部分的以下规定中,就本部分适用的租赁而言,“持有”一词是指包含在租赁中的财产,其中不包括任何既不被承租人占用,也不被承租人占用的部分。由租客雇用的人,并因此受雇于某项业务的目的,而该租约据以适用于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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