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工厂(疾病通知)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
1967 年 274 家工厂。第 91 号工厂第 91 号工厂(疾病通知)条例(北爱尔兰) 1967 年条例,日期为 1967 年 4 月 21 日,由卫生和社会服务部根据《工厂法》第 80 条制定(北爱尔兰) ) 1965 年。北爱尔兰卫生和社会服务部行使 1965 年《工厂法(北爱尔兰)》(北爱尔兰)第 80(4) 条规定的 Qf 权力以及所有其他代表该权力的权力。特此制定和实施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1967 年工厂(疾病鉴定)法规(北爱尔兰),并将于 1967 年 8 月 1 日生效。 其他应通报的疾病 2. 除了 , 疾病现在适用的,1965 年爱尔兰工厂法第 80 条 Qf 条的规定(要求通知工厂中发生的某些工业疾病)应适用于 (a) 任何器官的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原因是:铍或其任何 cQmpounds 或 allQys; . (b) 由镉或其化合物或同种异体引起的任何 Qrgan 的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 (c) 工厂内发生的所有锰中毒病例,以及因吸入锰或其任何化合物而导致呼吸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 . (d) 任何器官的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由以下任何有机化合物引起,即铅、砷和汞; (e) 由于任何有机磷化合物的抗胆碱酯酶作用,由磷酸三苯酯或磷酸三甲苯酯 Qr 引起的任何器官的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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