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4 月 2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2004、35、CE 指令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
英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指令 200435CE 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以及特别是其中第 175 条第 1 款,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在咨询地区委员会后,根据根据 2004 年 3 月 10 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 目前共同体内有许多受污染的场地,构成重大的健康风险,并且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急剧加速。不采取行动可能会导致未来场地污染增加和生物多样性损失更大。尽可能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有助于实施条约中规定的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标和原则。在决定如何修复损坏时,应考虑当地条件。 (2) 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应通过促进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来实施,正如条约所表明的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此,本指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活动造成环境损害或这种损害迫在眉睫的威胁的经营者承担经济责任,以促使经营者采取措施和制定做法,以尽量减少环境风险。损害,从而减少他们的金融负债风险。 (3) 由于本指令的目标,即建立一个以社会合理成本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共同框架,成员国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可以在共同体层面更好地实现。本指令的规模及其对其他共同体立法的影响,即 1979 年 4 月 2 日关于保护野生鸟类的理事会指令 79409EEC(4)、关于保护自然栖息地和野生鸟类的 1992 年 5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 9243EEC动植物(5),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0 年 10 月 23 日的指令 200060EC,建立了水政策领域的共同体行动框架(6),共同体可根据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按照条约第 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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