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仅作为记录工具,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L0080 EN 22.07.1998 001.001 1 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1997 年 12 月 15 日理事会指令 9780EC (OJ L 14 , 20.1.1998, p. 6) B 由 1998 年 7 月 13 日的 M1 理事会指令 9852EC 修正 L 205 66 22.7.1998 官方公报 无页日期 1997L0080 EN 22.07.1998 001.001 2 B 理事会指令 9780EC 于 1997 年 12 月 15 日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的证据 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所附社会政策议定书(第 14 号)所附社会政策协议,特别是第 2 条第 2 款),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1),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 根据条约第 189c 条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与e 欧洲议会 (3), (1) 鉴于,根据条约所附社会政策议定书,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的成员国(以下称为成员国) ,希望实施 1989 年社会宪章,已缔结社会政策协议; (2) 鉴于《工人基本社会权利社区宪章》承认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重要性,包括基于性别、肤色、种族、观点和信仰的歧视; (3) 鉴于《工人基本社会权利社区宪章》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第 16 段,除其他外,规定应加强行动以确保实施特别是对男性平等的原则,就业机会和妇女在薪酬、工作条件、社会保护、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4) 鉴于根据《社会政策协议》第 3 条第 2 款,委员会已就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可能采取的社区行动方向咨询了社区层面的管理层和劳工; (5) 鉴于委员会在协商后认为共同体行动是可取的,再次就根据同一协议第 3 条第 3 款设想的提案内容与管理层和劳工进行了协商;鉴于后者已将其意见送交委员会; (6) 鉴于在第二轮磋商之后,管理层和劳工均未告知委员会他们希望启动可能导致同一协议第 4 条规定的协议的程序; (7) 鉴于根据协定第 1 条,共同体和成员国已为自己设定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等目标;鉴于有效实施男女平等待遇原则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1) OJ C 33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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