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7 月 23 日理事会指令 96、50、EC,关于协调在共同体内陆水道运输货物和乘客的国家船长证书的条件
1996 年 7 月 23 日英国理事会指令 9650EC,关于统一在共同体内陆水道运输货物和乘客的国家船长证书的条件 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并在特别是其中的第 75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按照条约第 189c 条所述的程序行事(3),鉴于应引入内河船舶在共同体内河航道航行的共同规定;鉴于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是通过 1991 年 12 月 19 日的理事会指令 91672EEC,该指令关于相互承认内陆水道货物和乘客运输的国家船长证书(4);鉴于,由于各国立法对内河航行船长证书的获取条件存在差异,以及需要使内河航行行业的安全要求逐渐严格,因此应采用欧共体颁发此类证书的规则,以防止任何竞争扭曲;鉴于,为了保证必要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共同体应为单一国家船长证书定义一个模型,由成员国相互承认,没有交换义务,根据辅助性原则,颁发证书的责任将,与成员国说谎;鉴于未与另一成员国的通航网络相连的国家通航水道不受国际竞争的约束,因此没有必要在这些水道上强制执行本指令中规定的颁发船长证书的通用规定;鉴于这些共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必须是提高航行安全和保护人类生命;鉴于因此,这些规定似乎必须确定申请人为获得内陆航行船长证书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鉴于有关要求必须至少涉及航行船舶所需的年龄、申请人的身心健康、他们的专业经验和与船舶航行有关的某些科目的知识;鉴于,为了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成员国可能会提出额外的要求,尤其是对某些当地情况的了解;鉴于需要额外的专业知识才能在雷达的帮助下导航或驾驶载客船只;鉴于有必要制定适当的程序来调整本指令的附件;因此,根据指令 91672EEC 第 7 条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委员会调整附件是适当的,但已通过该指令第 1U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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