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仅作为记录工具,各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3L0007 EN 30.07.2001 002.001 1 关于归还从 1993 年 3 月 15 日成员国理事会指令 937EEC 领土非法移出的文物( OJ L 74, 27.3.1993, p. 74) B 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M1 指令 96100EC 修订 1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M2 指令 200138EC 1997 年 2 月 5 日 2001 年 6 月 官方公报 无页日期L 60 L 187 59 43 1.3.1997 10.7.2001 NB 此合并版本包含对欧洲记账单位和/或 ecu 的引用,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应理解为对欧洲理事会条例 (EEC) No 330880 (OJ) 的引用L 345, 20.12.1980, p.1) 和理事会条例 (EC) No 110397 (OJ L 162, 19.6.1997, p.1)。 B 1993L0007 EN 30.07.2001 002.001 2 1993 年 3 月 15 日的 937EEC 理事会指令,关于归还从成员国领土非法移走的文物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并在特别是其中第 100a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1),与欧洲议会合作 (2),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3),鉴于条约第 8a 条规定不迟于 1993 年 1 月 1 日建立内部市场,该市场包括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根据条约的人员、服务和资本条款确保货物自由流动;鉴于根据条约第 36 条的条款和限制,成员国将在 1992 年之后保留定义其国宝并采取必要措施在该地区无国界保护国宝的权利;鉴于因此应引入安排,使成员国能够确保将上述第 36 条所指的被列为国宝并已从上述国家措施或理事会中删除的文物返回其领土1992 年 12 月 9 日第 391192 号条例 (EEC) 关于文化产品的出口 (4);鉴于这些安排的实施应尽可能简单有效;鉴于,为促进在归还方面的合作,安排的范围应限于属于共同文物类别的物品;鉴于本指令的附件因此并非旨在定义上述第 36 条含义内列为国宝的物品,而只是定义可归类为国宝的物品类别,因此本指令引入的退货程序可能涵盖这些物品。指示;鉴于被归类为国宝并构成公共收藏或机构的教会组成部分的清单但不属于这些共同类别的文物也应涵盖在本指令中;鉴于成员国之间应就其国宝建立行政合作,与它们在被盗艺术品领域的合作密切联系,特别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合格机构发布类似清单的记录,丢失、被盗或者非法移走属于其国宝和公共收藏的文物的;鉴于本指令引入的程序是成员国在内部市场背景下在该领域建立合作的第一步;鉴于目的是相互承认相关的国家法律;鉴于因此应作出规定,委员会将得到咨询委员会的协助,特别是委员会;鉴于法规 (EEC) No 391192 与本指令一起引入了保护成员国文化的共同体系统 (1) OJ No C 5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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