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228 24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11. 8. 92 理事会指令 92 59 EEC 1992 年 6 月 29 日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100a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J) , 与欧洲议会合作 (2),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 鉴于采取措施以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期限内逐步建立内部市场很重要;鉴于内部市场将包括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确保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鉴于一些成员国通过了关于产品安全的横向立法,特别是对经济经营者施加了仅销售安全产品的一般义务;鉴于这些法律对个人的保护程度不同;鉴于这种差异以及其他成员国缺乏横向立法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和内部市场竞争扭曲;鉴于很难为现有或可能开发的每一种产品采用共同体立法;鉴于需要一个基础广泛的横向立法框架来处理这些产品,并且还需要弥补现有或即将出台的具体立法中的空白,特别是为了确保高水平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条约第 100 a (3) 条要求的人员;鉴于因此有必要在共同体层面为投放市场的任何旨在供消费者使用或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制定一般安全要求;鉴于某些二手商品的性质应排除在外;鉴于本指令不涵盖专门用于贸易或业务的生产设备、资本货物和其他产品;鉴于,在没有更具体的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在涵盖相关产品的共同体法规框架内,适用本指令的规定,在新方法的基础上采用的特定规则,其中规定了产品安全方面的义务,不应对经济经营者施加关于将此类规则涵盖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进一步义务;鉴于,当特定的共同体法规的规定仅涵盖有关产品的某些安全方面或风险类别时,经济经营者在这些方面的义务仅由这些规定确定;鉴于一般经济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并采取与产品特性相称的措施,使他们了解这些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以补充遵守安全要求的义务是适当的。 ;鉴于在没有具体法规的情况下,应定义可以评估产品安全性的标准;鉴于成员国必须负责监督产品安全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鉴于特别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使成员国有权立即有效地撤回已投放市场的有组织的危险产品; C 1 ) OJ No C 15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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