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12. 89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398 33 关于某些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 1989 年 12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 (89 684 E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经济共同体,特别是其第 75 条, 考虑到委员会 (1) 的建议,拥有议会 (2),考虑到欧洲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 % 鉴于多年来,通过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国内和国际服务一直在增长,增加了事故风险;鉴于尽可能降低此类事故的风险以及它们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可能严重伤害车辆工作人员或与货物接触的任何其他人,这符合公众利益;鉴于许多涉及运输危险品车辆的事故,特别是事故的严重性,可追溯到车辆工作人员对运输危险品的固有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必须尽一切努力。提高此类船员的专业素质;鉴于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是缔约方的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ADR)规定,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罐、电池或容器或罐式集装箱的总容量每个运输单位超过 3 000 升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司机进行;鉴于最近对 ADR 的修订规定,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必须就在最大允许重量超过 3.5 吨的车辆上运输货物进行此类培训,前提是包装货物的数量超过ADR 边际 1001 1 中规定的最低限度;鉴于此类措施不仅应在整个共同体内实施,而且应得到加强,并将其范围扩大到国家交通,这是可取的; 0) OJ No C 32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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