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386 14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30。 12. 89 1989 年 12 月 18 日关于信贷机构偿付能力比率的理事会指令 (89 647 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57 条 (2) 的第一句和第三句),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 与欧洲议会 (2) 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 鉴于本指令是以下工作的结果银行咨询委员会,根据 1977 年 12 月 12 日理事会指令 77 780 EEC 第 6 条第 4 款,关于协调与信贷机构开展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4) ,最后由指令 89 646 EEC (5) 修订,负责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协调适用于成员国的系数;鉴于建立适当的偿付能力对信用比率的监督作用发挥着中央机构的作用;鉴于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对资产和表外项目进行加权的比率是衡量偿付能力的一个特别有用的衡量标准;鉴于制定与面临信用风险的资产和表外项目相关的自有资金通用标准,是实现监管技术互认和银行内部市场完成所必需的协调一致的一个重要方面。 ;鉴于,在这方面,本指令必须与其他协调信贷机构监管基本技术的方法一起考虑;鉴于本指令还必须被视为对指令 89 646 EEC 的补充,该指令列出了本指令是其组成部分的更广泛的框架; () OJ No C 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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