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指令 89、359、EEC 1989 年 5 月 29 日修订指令 77、93、EEC 关于防止向成员国引入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体的保护措施
No L 153 28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6. 6. 89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 理事会 1989 年 5 月 29 日的指令,修订了关于防止将有害植物或生物体引入成员国的保护措施的 7793EEC 指令植物产品 (89359E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43 条,考虑到委员会 (l) 的提议,拥有议会 (2),关于欧洲 88572EEC (4) 的意见,鉴于根据 7793EEC (3) 指令,最后由理事会指令修订,以防止将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体引入成员国的保护措施;而保护植物免受此类生物的侵害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是绝对必要的,这是共同的农业政策之一;鉴于种子不包括在指令 7793EEC 附件 V 中列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物品中,必须在原产国或发货国接受植物健康检查后才能进入任何成员国;鉴于,然而,在种子的情况下,确保它们符合官方审查的要求的措施,以使其符合上述指令 A 部分附件 IV 中列出的相关特殊要求,由共同体一级确定;鉴于,自 7793EEC 指令通过以来,通过对附件 IV B 部分的修正,与将某些种子进口到某些成员国有关的特殊要求已包含在所述指令中;鉴于第 6 条第 2 款要求成员国制定检查措施,以确保符合上述指令附件中规定的要求;鉴于确保符合 B 部分和附件 IV A 部分规定的有关将种子引入成员国的要求的措施应在共同体一级确定;鉴于在共同体层面确定必要措施所规定的期限还不够,因此应延长,已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在指令 7793EEC 第 7 条第 3 款第 6 条第 3 款被第 6 条取代2),就附件 IV,B 部分和第 6 条第 3 款中提及的种子而言,由 1986 年 12 月 31 日 1991 年 12 月 31 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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