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124 16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5. 5. 89 1989 年 4 月 17 日理事会指令关于信贷机构自有资金 (89 299 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57 条的第一句和第三句(2 ), 考虑到委员会 (x) 的建议, 与欧洲议会 (2) 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 的意见, 鉴于自有信贷资金的共同基本标准机构是在银行业建立内部市场的关键因素,因为自有资金有助于确保信贷机构的连续性和保护储蓄;鉴于这种协调将加强对信贷机构的监管,并有助于进一步协调银行业,特别是对重大风险和偿付能力比率的监管;鉴于此类标准必须适用于共同体内授权的所有信贷机构;鉴于信贷机构的自有资金可以用来吸收没有足够利润的损失;鉴于自有资金也是主管当局的重要衡量标准,特别是用于评估信贷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其他审慎目的;鉴于共同银行市场中的信贷机构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因此有关自有资金的定义和标准必须相同;鉴于为此目的,确定自有资金构成的标准绝不能只留给会员国;鉴于采用共同的基本标准将符合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因为它将防止竞争扭曲并加强共同体银行系统;鉴于本指令中的定义规定了最多的项目和合格金额,由每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使用全部或部分此类项目或采用较低的合格金额上限; () OJ No C 24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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