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221 48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7. 8 。 86 1986 年 7 月 24 日的理事会指令,关于证明车辆符合关于某些道路车辆的重量、尺寸和某些其他技术特性的指令 853EEC (86364E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考虑到 1984 年 12 月 19 日关于某些道路车辆的重量、尺寸和某些其他技术特性的理事会指令 853EEC (),特别是其中的第 5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相同的标题和信息出现在上述车牌上的人;鉴于车辆特性不再与符合性证明中输入的特性相符,车辆所在的注册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符合性证明进行修改;鉴于显示上述最大车辆重量铭牌或文件,该铭牌或文件由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授权,与指令规定的 853EEC 和技术上允许的重量不同,鉴于指令 853EEC 第 5 条规定为通过关于证明车辆符合该指令规定的详细规定;已通过本指令 鉴于 1975 年 12 月 18 日的理事会指令 76 114 EEC,该指令近似于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拖车的法定牌照和铭文及其位置和附接方法 (2) 的法律,经修订根据委员会指令 78507EEC (3),已经以制造商铭牌的形式提供了此类合规证明;鉴于该车牌必须由车牌补充,该车牌也根据指令 76 114 EEC 建立和附加 鉴于这两个车牌的形式和内容以及这两个指令中规定的成员国相互承认的规定并在本指令中向主管当局提供足够的信息和保证,以控制 853EEC 指令在制造时对车辆的要求;鉴于应规定,合规证明也可以通过根据指令 76 114EEC 建立并附上并包含上述两个铭牌信息的单一铭牌,或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单一文件提供。车辆注册或投入流通的成员国,带有 () OJ No L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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