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 11 月 27 日的理事会指令 78、1018、EEC,关于协调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有关出口修理货物标准交换的规定

13. 12. 78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34933,关于协调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规定的关于出口维修货物标准交换的规定 1978 年 11 月 27 日理事会指令 (78 1018 EEC) 欧洲理事会共同体,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100 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1),考虑到议会的意见 (2),欧洲考虑到意见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3),制定了 76 119EEC 协调条例 鉴于 1975 年 12 月 18 日,理事会通过了指令或规定,这些安排中的行政外向行动可能正在处理 (4);而仅适用于主管当局有可能确定出口货物已纳入补偿产品的情况;鉴于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允许标准交换安排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为修理而出口的货物的替代品的进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税,包括将其恢复到它们的原始状态并整理它们;鉴于,除非出口的货物属于条约第 9 条第 2 款所述的情形之一,否则被允许;然而,标准交换不能 鉴于农产品或农产品加工产生的货物就其性质而言很难修复;鉴于此外,标准交换不符合共同农业政策或根据条约第 235 条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生的货物的具体安排;鉴于受该政策或这些安排约束的产品和货物因此应排除在标准交换范围之外;鉴于成员国必须就标准交换制定共同规则;鉴于这些安排的目的和详细规定类似于外发加工;鉴于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应遵守与指令 76 119EEC 规定的规则相同的规则,除非本指令规定了特殊规定;鉴于这些特殊规定特别涉及安排的范围和进口权(等值补偿),包括在被修理货物标准交换之前这样做的权利,为了便于控制,不得使用三角系统除非根据指令 6973 EEC (5) 第 28 (2) 和 (3) 条规定的程序采用允许其使用的规定;出口;鉴于确保以统一的方式应用此类规则很重要,因此应为共同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在适当的时间内通过实施规定,适当的已通过本指令第 1 条本指令确定了必须纳入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规定的有关出口货物标准交换安排的规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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