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3. 77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66 33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 1977 年 3 月 8 日的理事会指令 (7721 2 EEC) 修订指令 70 157EEC,涉及机动车的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 THE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 100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 鉴于 1970 年 2 月 6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 70 157 EEC 关于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法律的近似 (3),最后修订后的指令 73350 EEC (4) 在其附件中规定了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辆的噪音水平限制,无论是否有车身,至少四个轮子和一个最大imum 设计时速超过 25 公里,但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或林业拖拉机、机械和公共工程车辆除外;鉴于为保护公众免受噪音滋扰,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机动车辆的噪音水平;鉴于机动车制造的技术进步,使这种减少成为可能;鉴于应相应修改指令 70 157 EEC 的附件,降低其中提及的每类车辆的允许噪声级值,以 dB (A) 表示,已通过本指令第 1 条指令 70 157 EEC 的附件,第 1 节中的表格。...
1977 年 3 月 8 日理事会指令 77、212、EEC 修订了关于机动车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指令 70、157、EECpdf预览版1977 年 3 月 8 日理事会指令 77、212、EEC 修订了关于机动车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指令 70、157、EEC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