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3 月 4 日第 69、76、EEC 号理事会指令,关于协调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延期支付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收费和农业税的规定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5814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8.3.69 关于协调法律、法规或行政行动中关于延期支付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收费和农业税的规定 理事会指令 4 1969 年 3 月 (6976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特别是其第 100 条;条约建立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议会的意见1;欧洲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鉴于在所有成员国中,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都有关于延期支付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费用或农业税的规定,这些货物属于海关申报的对象,有责任支付关税;某些差异 鉴于如果这些规定在关税同盟完全实现后继续存在,可能会导致贸易和海关收据的偏差;鉴于共同体以关税同盟为基础;鉴于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作;鉴于关税同盟的建立主要受条约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章的约束;鉴于该章包含一系列具体规定,特别是涉及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建立和逐步引入共同关税以及其中关税的自主变更或暂停;鉴于,虽然第 27 条规定成员国应在第一阶段结束之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接近其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有关海关事务的规定,但该条没有授权共同体机构在该领域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然而,与成员国联合进行的彻底审查表明,在某些领域,共同体需要决定采取具有约束力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引入共同关税的海关立法至关重要;鉴于应规定延期支付应付海关的款项;鉴于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方便解决方案是平均支付三十天的标准时间限制;考虑到进一步的支付便利,只能按照有关国家货币或资本市场在类似情况下适用的相同条款给予;规定已通过本指令 本指令仅适用于作为海关申报对象的货物,这些货物需要支付关税、同等效力或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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